一、加入党的有关聚会,阅读党的有关文件,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。
二、在党的聚会上和党报党刊上,加入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。
三、对党的事情提出建媾和建议。
四、在党的聚会上有凭证地品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,向党认真地揭发、揭发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,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,要求免职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。
五、行使表决权、选举权,有被选举权。
六、在党组织讨论决议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判断时,自己有权加入和举行申辩,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。
七、对党的决媾和政策若有差别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条件下,可以声明保存,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。
八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、申诉和控诉,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认真的回复。